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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-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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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 道路交通设施
4.4.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和延续传统的道路格局和空间尺度,并利用原有道路街巷组织慢行交通。
4.4.2 通过性交通干路不应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。
4.4.3 机动车停车场的选址和规模不应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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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 建(构)筑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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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5 市政基础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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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总则
2 基本规定
2.1 保护范围
2.2 管理维护
3 历史文化名城
3.1 城址环境
3.2 格局风貌
3.3 建(构)筑物
3.4 道路交通设施
3.5 市政基础设施
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
4.1 环境景观
4.2 格局风貌
4.3 建(构)筑物
4.4 道路交通设施
4.5 市政基础设施
5 历史文化街区
5.1 街区环境
5.2 建(构)筑物
5.3 道路交通设施
5.4 市政基础设施
6 历史地段
6.1 保护重点
6.2 设施改善
7 历史建筑
7.1 保护重点
7.2 活化利用